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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12月)内蒙古农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04月08日 11:0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不断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师生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组织原则等,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要注意及时性,做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七条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向基层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指定人员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

    第九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考察。可以通过党校培训、班团活动和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根本宗旨,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各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或发生变更时,所在党支部应把其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及教育培养的有关材料,转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

    第十五条基层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动机不端正,在群众中意见较大的;

    ()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

    ()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

    ()未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培养对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发展对象是团员,但未经团组织推优的。

    第十七条党组织在接纳发展对象前,党支部必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情况及时报告基层党委。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通过适当方式对发展对象人员进行公示。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十八条考察合格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认真了解和掌握被介绍人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对培养对象的考察既要注重政治标准,又要兼顾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求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二分之一以前,同时有为同学服务的现实表现;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要求工作踏实,态度积极,业务精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应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党员培养对象考核表》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且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相关入党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学院党委审批培养对象为预备党员,对新批准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学生党员由学院分党委审批,教职工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未成立党委的单位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相关教师党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工作一般由新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本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记录认真负责地装入本人组织档案。

    第三十一条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通过谈心谈话、分配工作任务、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开展组织生活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员标准相统一。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经基层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新生预备党员的转正要了解其在原单位的表现情况。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研究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批准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各基层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校党委,并向各分党委通报。

    重视从青年教师、高层次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分党委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等,提出每年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并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做好党员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过去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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